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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创业富民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8-30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责任编辑:宋玲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精简创业项目申请审批环节,完善审批办事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着力把长沙建设成为最适宜创业的现代都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长沙市创业富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工商局为主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办单位,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办理的方式。

第三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注册登记企业,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私营有限公司及其他所属权限私营企业到所属区政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100万元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进入市政务中心创业富民“绿色通道”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一)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私营企业及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规模,进行“二次创业”登记为企业的。

第四条 创业富民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办事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创业富民项目时,应遵循“一次告知、承诺办结”的原则。

(二)窗口受理。创业项目申请由市政务中心创业富民窗口统一受理,窗口设在市工商局窗口,办理时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受理申请人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

(三)网上公示。主办单位受理后,需相关单位审批的项目,应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市政务公开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四)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创业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单位未按要求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创业富民项目审批环节不脱节,高效运转。

(五)联合审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按照长政发[2008]32号文件要求对前置许可及后置许可的,实行联合办理,由市政务中心组织、协调和监督,采取会审形式,集中审批。

(六)对创业者需提供的复杂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主动服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区县(市)政务中心设立创业富民申请受理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相关审批业务与市政务中心对应窗口进行对接,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 创业富民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并提高办件时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元月十九日起施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