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及其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3-07-0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责任编辑:宋玲

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 宋玲

一、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概述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怀揣创业梦想的大学生朋友,在创业准备阶段,不仅要练就过硬的专业技能,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等;更要对政策环境有所了解,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促进创业的成功。

一般来说,中央和地方的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大学生创业的,放宽市场准人门槛和企业设立条件;第二,通过建立创业基地或其他方式提供经营场所支持;第三,通过建立创业专项扶持基金,发放贴息贷款等信贷手段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四,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免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税收;第五,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补贴和补助;第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信息服务;第七,对大学生创业给予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第八,保留学籍、解决落户等其他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是综合立体的,关系到大学生创业的方方面面,有利于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宽松、优越的创业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程序更简化。

市场准人标准以及设立企业的条件,是许多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道障碍。很多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初期还达不到法定的市场准入标准,或不完全符合设立相关企业的条件,如果严格按照原有法规政策执行,将有大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将被阻拦在市场之外。因此,为了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很多地方出台了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人和企业设立条件。

在产业政策方面,放宽大学生创业项目进人的市场准人条件。例如河南省规定凡法律、法规“未禁人”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将依法予以登记。

各地普遍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对以非公司制企业形式创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降低或取消相应企业形式的最低出资限额。如:在长沙市创办企业,工商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申办。河南省规定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山东省则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第二,对以公司形式创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降低注册资本首付,放缓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例如:陕西省规定降低登记注册门槛,高校毕业生(含五年内往届毕业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可以先“零首付”申请注册,注册资本金在规定时限内到位即可。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第三,降低或取消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鼓励以专利技术等非货币形式资产出资。例如,河南省规定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河南省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实行货币出资“零缴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此外,对于暂时不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为其设立临时的过渡期,先允许其经营,待过渡期满符合条件后,再完善各项行政登记。例如,在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的,非关键性条件达不到注册条件但一年内可完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待条件完善再变更营业期限。吉林省对大学生创业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河南省也对大学生创业,放宽工商部门登记形式。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并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另外各地对创业大学生办理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登记注册程序也将进行简化,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及咨询专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便捷服务。同时,申办个体工商户、地址变更等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即时办结。

(三)经营场所的支持

经营是大学生在创业之初的一项重大成本支出,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政策以降低大学生创业项目在经营场所方面的成本。一般来说,经营场所支持政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集中建立创业基地,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园”,吸引大学生到创业基地创业;另一种是通过经营用房优惠政策的优惠,降低大学生营业场所成本。目前,各地在促进大学生创业方面,基本上都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园区,一般被形象地称之为“孵化园”。由政府牵头将一定区域内的经营用房集中划定为专门供大学生创业用房。以较低廉或免费的形式租用给创业初期的大学生。待大学生创业项目发展壮大,羽翼丰满之后再搬出孵化园。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大学生创业的经营用房问题,而且还有利于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集中指导和管理,也方便各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例如长沙市就规定凡经审核后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的,每年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基地,工程报建费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大学生创业经营用房实行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在长沙没有家庭住所的大学生,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也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大学生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大学生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发放期限为两年,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从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标准补助。但是创业园区规模毕竟有限,不可能容纳全部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因此,很多地方还放宽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商业用房审批,允许其将自己的住处作为经营场所。例如,浙江省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广州市则改变了过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如果不是商业用途的,必须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和一年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延长为2—5年,并改革房屋租赁备案制度,为商户节省时间和费用。河南省和江苏常州则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用自己的联系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实现经营场地“零成本”。

(四)资金扶持

资金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但是处于初期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普遍面临着资金匾乏、融资渠道不畅的难题。为了解决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金问题,中央和各地都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给大学生创业项目以资金扶持。

1、目前很多地方财政都成立了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向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保障。例如,西安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长沙市本级和区县财政,每年拿出4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云南省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还将创业专项资金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一些地方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项目给予无偿资助。例如,长沙市和杭州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最高可获得10万元无偿资助。南京江宁区出台《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不仅可获三年免费创业场地,而且特别优秀项目将获得50万元资助。

3、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这是目前最为主要的资金扶持政策。例如,浙江省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大学生创业项目为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云南省规定大学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甘肃省规定有创业愿望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申请,可获得5万元额度的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获得20万元额度的贷款,贷款期限均为3年。长沙市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海市规定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此外,还将在上海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纳入开业贷款担保的对象范围,其在毕业两年以内在上海注册开业的,可通过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的方式,享受到开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支持。

4、一些地方还为有资金困难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小额免担保贷款。例如吉林省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通过政策支持增加金融机构向大学生创业项目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例如吉林省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五) 税费减免

在大学生创业项目实施初期,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征或免征税收,也是我国鼓励大学生创业的重要优惠政策之一。

在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方面,国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都对该政策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条件、期限以及免收的费用的类别。例如,上海市规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浙江省规定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江苏省免收条件和期限与浙江省相同,但是在免收费用的类别方面除登记类、证照类外,还有管理类。河南省比起苏浙两省,则在免收条件方面不仅包括子个体经营的创业形式,还包括了以企业的形式创业的情况,由此惠及的面要更大。吉林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人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云南省专门下文明确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基本上都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税收优惠,但实施方式有差异。具体来说,地方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规模较小的创业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有税收。例如上海市规定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第二,在一定期限内,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免征部分地方所得税。例如长沙市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3年内,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2年政策优惠。

第三,对以个体经营形式进行创业的,设定征税限额。如浙江省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云南省也规定大学毕业生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对以企业的形式创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按照产业类型制定减征免征政策。例如江苏常州市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为高新技术后,可减按巧%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软件开发,若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且开发的产品经过省级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产品的,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农业产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石家庄市规定对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税务部门依企业的类别不同,分别减免一定年限和幅度的所得税。如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六) 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是地方财政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又一表现。虽然补贴的数额不及其他资金扶持政策的力度;但是由政府提供的无常补贴体现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肯定、支持和鼓励。各地的创业补贴政策不尽相同,有的规定比较简单,例如武汉市就直接规定对创办企业的大学生,一次性可获2000元创业补贴。相比之下,云南省就规定得比较详尽,补贴的力度与企业吸收就业的成绩相挂钩。该省规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该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该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此外,还有的地方并没有直接规定创业补贴的数额,而是比较抽象性地规定了获得补贴的条件和补贴方式。如浙江省规定对该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吉林省则规定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七)创业培训和信息服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支持,给予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为其创造一个宽松优越的创业环境固然重要,但这远远不够。大学生作为刚刚跨出校门的创业者,缺乏社会经验和市场知识,要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政府还必须主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信息服务。

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由政府组织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如广东启动了“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计划”,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为1万名有强烈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系统的、个性化的创业培训服务。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长沙市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大学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免费创业培训,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第二种方式则是政府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补贴。例如江苏常州市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通过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后,经申请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云南省则规定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长沙市也规定大学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再给予每人800元补贴。除了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外,政府还应当免费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信息服务。如河南省规定扶持期内,工商系统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省辖市工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八)社保优惠

有的地方为了解除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还专门制定政策给予其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措施。社保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大学生本人,如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等,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例如吉林省就规定了大学生创业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给予优惠。例如,云南省规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九) 其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前述七类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比较常见的,除此之外,各地还存在很多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例如,天津市就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这意味着将大学生创业的时间点向前延伸了,鼓励那些有创业理想的大学生勇敢闯出去,同时又以保留学籍的制度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该政策不仅有利于鼓励大学生创业,还体现了超前的教育理念,这说明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对大学生来说同等重要。再如,长沙市则以落户来吸引大学生自主创业,规定凡大学生在长沙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特定商业标识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大致可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从上述所列内容不难看出,该公约所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较宽泛,但是,真正能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列举的知识产权内容全部作为国内法保护对象的国家并不多见。

2.知识产权的特征与性质

知识产权的特征,第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业标识等。第二,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第三,地域性,该特征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第四,时间性,这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重大区别之所在,意即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普通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至其死后50年。

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及TRIPS协议规定,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临时禁令”制度,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三类措施。

(2)管辖与时效

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和商标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商标权民事纠纷,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到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效作了特殊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2年时效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的,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著作人身权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财产权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大方面。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

3.著作权主体及其归属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对于著作权的主体可以作如下分类:(1)作者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为著作权主体。不能将“作者”简单地等同于“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有些情况下,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视“法人或其他单位”为作者。(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前者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后者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3)著作权国内主体和著作权国外主体。外国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就可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①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或者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②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了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协议或共同参加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③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上述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首先出版,或者在非缔约国首先出版之后,30天内在缔约国出版。

4.邻接权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也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以及版式设计权。

5.对著作权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3项法定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因而被称为“专有权利”。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因此,《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应该允许他人不经许可使用,甚至可以无偿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区别在于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根据合理使用规定对作品进行的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6.著作权侵权及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行为。侵犯著作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制度机述

1.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包括“公开”和“授予特权”双重含义。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它表现出以下特征:(1)无形性。(2)公开性。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即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缔约国将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同时允许缔约国自行对“专利”进行定义。我国《专利法》则同时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列为保护对象。

3.专利权的内容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就具有对了对该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不经许可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是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署名权、禁止权等诸项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缴纳专利年费和不得滥用专利权两项。

4.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为发明创造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5.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专利权的取得、无效和终止

专利的取得,就是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全部过程。申请专利必须提交专利申请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提交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人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期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原因失去法律效力。其效果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进人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7.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法律创设这种垄断权是为了实现和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技术创新的目的。但专利法的目的并不仅在于此,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宗旨还包括“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而完善的专利制度必须兼顾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设计一种合理的运作方式将公众付出的代价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也就是适当控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这样才能使专利制度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益。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包括:(1)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2)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3)临时入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4)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8.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即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但是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即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以特定方式加以利用。因此判断何种产品或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就成为认定专利侵权的前提。而不同的判断方法则直接关系到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也就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中有“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之分。前者是指一种产品或方法具有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后者是指如果一种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特征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专利法》同时出现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这三个概念,这三者是不同的。《专利法》中的专利侵权仅仅指直接侵权,即未经许可,也缺乏法定免责事由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假冒专利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使人误认为使用者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关的产品或方法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办法。冒充专利是指捏造出一个根本不存在或不再受保护的专利,然后声称自己的产品或方法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亏还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冒充专利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四)商标权法律制度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分类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前者是指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后者是指听觉和味觉标志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仍然能够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2)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在可视性商标中,根据商标的二维、三维形态,商标可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又可按照其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三种。(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被商标识别对象的不同,还可将可视性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适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而服务商标则是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4)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的作用,可视性商标又可分为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是指普通经营者可以自行注册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3.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分为以下两种,第一,通过使用权取得商标权,是指商标即使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第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是指单纯的使用不能取得商标权,只有经过商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之后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他建立了商标的公示制度,使商标的权利归属一目了然。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即除了驰名商标之外,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权。

3.商标权的内容

关于“商标权”,目前一种通行的观点是:商标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是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权能,换言之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本身为商标专用权所涵盖。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专有使用的权利。专用权即排他权,商标专用权意味着只有权利人能够在特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4.对商标权的限制

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一样,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商标并非语言或图形的禁区,商标权人并不能绝对地限制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对与商标相同标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商标权用尽后的使用。(1)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这类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使用通常被称为“描述性使用”。它是指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却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2)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如果使用他人商标文字或图形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即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服务对象,而并非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则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3)商标权用尽后的使用。“商标权一次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5.商标侵权及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传统商标立法的核心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直接侵权。商标权人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

商标直接侵权的类型,包括对普通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前者包括:(1“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2)“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4)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或宣传,与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机制。

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导致其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下降,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

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问题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企业形态时必须熟知的。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多种,适合微小型企业的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其企业的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债务责任不同。一般而言,大学生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应当考虑今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曾经有几位大学生共同投资2万元合伙创办了一家免费电影网站,网站上的电影都是通过迅雷下载的,刚好有几部电影是杭州某公司代理的,该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定几位大学生连带承担赔偿该公司60万元人民币,如果当初几位大学生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的话,则通常情况下,公司只需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几位大学生作为股东也只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同方面的问题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除了自身要遵纪守法之外,也要积极防范客户违约等方面的风险,否则就很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一是租赁合同。如场地租赁风险,如何找到地段好、价格适中的场地对于准备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件事情,但是很多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自主创业过程

中经常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买卖合同等方面,都存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会给创业者造成法律纠纷。如,四兄弟企业策划工作室是河南省2003年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典型,2003年4月,该工作室代理了

节能炊具的销售业务,某医院订购了1000套节能炊具,交付后该医院却在没有说出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无故拖欠货款,并不予退货。经多次协调,仍没有结果。这使得该工作室无法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供货方的货款,不仅遭受了巨大损失,声誉也严重受损。

(三)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尊重职工的权益是企业(也是企业主)对员工的法定责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注意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报酬、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都是业主的法定责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休息时间(周、节、年假,病、事、产、婚、丧假);劳动报酬(工资、奖金、加班等工作补贴);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解除、离职、开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税法和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学习和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开业的一定时间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分为国税和地税两部分。国税局核定缴纳的主要是增值税(部分企业还要缴纳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地税局核定缴纳的主要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我国对于新创企业还有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劳务所得到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为科研院所提供服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新办企业: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行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者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实际营业额来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私营新办的生产型企业缓征所得税1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高新技术企业仍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自主创业也同样需要纳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及时缴纳就将面临补缴、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方面的处罚,因此,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也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创业纠纷解决的法律知识

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的具体诉讼程序,等具体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培养大学生积极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创业基地设置法律咨询机构,聘请律师解答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

大学生在创业中,由于资金、市场开拓等困难,往往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主要体现在:企业设立中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产品质量管理中的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税务管理中的偷税、抗税等行为;发票管理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财会管理中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逃汇、洗钱等行为;生产作业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等等。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涉及相应的刑事法律,如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七、涉及交易行为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财政税收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及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涉及就业政策的《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总括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