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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24 作者: 责任编辑:李学勇 浏览次数: 来源:人事处

为建立健全我校党政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根据《长沙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描述。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人员范围包括: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的人员除外。

3.在学校教学教辅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管理人员。

4.各教学单位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学生辅导员、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既可纳入教师岗位序列,也可根据有关文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二)岗位总量。根据《长沙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0%,共100个。

(三)岗位等级。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我校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三至九级职员岗位,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职员为初级职员。对应关系如下表1:

现行行政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岗位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四)岗位结构比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职员数量,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目前我校设厅级正职3名(包括党委书记、院长、正校级督导员各1名);厅级副职7名(其中1名党委副书记、5名副院长、1名纪委书记);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15个,设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教学教辅机构按实际情况设置正副职,享受正副处级干部待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岗位职责

管理岗位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五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一)五、六级岗位:主持或分管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七、八级岗位:主持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三)九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三、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职员岗位。

(六)在首次聘用时,对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现管理职级直接聘用至相应职员岗位。

1.三级职员: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正院级督导员;

2.四级职员:学校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

3.五级职员:现任正处级职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4.六级职员:现任副处级职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5.七级职员:现任正科级职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6.其他七、八、九级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方案由学校另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二)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遵循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由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按照长沙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及科级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管理人员岗位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在管理岗位工作、执行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人员,可以向相关系部提出申请,确定为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竞聘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继续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仍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对兼职管理人员聘期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参照长大发〔2007〕36号文件《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中"双肩挑"人员的标准执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参照《长沙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长沙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及相关政策执行。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间一律自任现职时间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二)本实施细则所涉及任职条件及任职年限要求只适用于实施岗位管理后首次聘用。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