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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24 作者: 责任编辑:李学勇 浏览次数: 来源:人事处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2008〕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长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

学校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未经正式办理入编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方案的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重点扶持。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限额的范围内,按需设岗,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副高级职务岗位的比例,形成梯队管理模式。对于人才密集、岗位较少的专业,应鼓励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适度向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

(二)留有余地、有利发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并预留一定比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三级岗位机动指标,用于引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鼓励有成就的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三)突出重点、分层管理。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正高层级岗位的标杆作用,强调教授二、三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四)平等竞争、择优聘用。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优秀人才的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定的岗位内,根据基础条件、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进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学校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经学校领导研究,成立长沙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云龙教授,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副组长:钟惠英教授,正校级督导

屈林岩教授,副院长

郭清泉教授,副院长

组 员:人事处长、教务处长、科技处长、组织部长、党办(院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传达有关岗位设置工作的文件精神、宣传岗位设置工作政策、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和处理岗位设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学校基本情况

(一)机构、编制情况

长沙学院是经教育部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发函〔2004〕145号及湘政函〔2004〕123号),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为主管理的体制,现有土木工程、机械工程、财务管理等31个本科专业,全日制本科生近13000人,为全额拨款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经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学校人员编制为1120名(长编委发〔2006〕28号)。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有工商管理系、艺术设计系、机电工程系、图书馆、学报编辑部、高教研究所等19个教学教辅单位,设有党委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等15个党政管理机构。

(二)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

截至2011年8月31日,我校实有在编在册人员705名。

1.全校共有管理人员53人。其中34人在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工作且执行管理岗位系列工资;另有19人在教学教辅单位的管理岗位上工作且执行管理岗位系列工资。

2.全校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07人(其中19人执行政工系列工资)。其中89人在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工作且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518人在教学教辅单位工作且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

3.全校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共20人,其中高级工13人,中级工4人,初级工3人。另有在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工作且执行工勤系列工资人员5人;在教学教辅单位工作且执行工勤系列工资人员20人。

五、岗位设置的类别

学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的主体岗位。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的人员除外)、系(部、院)从事管理工作且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范围包括:

(1)各系(部、院)中在教学(含实验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管理工作且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3)各教学单位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学生辅导员、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教学科研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首次设岗时暂不考虑特设岗位的设置。

六、岗位设置的等级

(一)管理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我校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三至九级职员岗位,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对应关系如下表1:

现行行政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岗位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至七级为高级岗位,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1个等级,

对应关系如下表2:

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以教师系列为例) 专业技术职务 备 注

二级 教授二级 正高级 高级岗

三级 教授三级

四级 教授四级

五级 副教授一级 副高级

六级 副教授二级

七级 副教授三级

八级 讲师一级 中 级 中级岗

九级 讲师二级

十级 讲师三级

十一级 助教一级 初 级 初级岗

十二级 助教二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对应关系如下表3:

层次 技术工 普通工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对应职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四)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湖南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办法另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学校暂不考虑二级岗位的设置。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市统一控制和管理,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七、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根据长编委发〔2006〕28号文件规定,我校人员编制为1120名。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我校岗位总量定为1000名。

(二)岗位类别比例。学校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87。5%,其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5%。工勤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5%。

三类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表4:

岗位类别设置 岗位数量设置(名) 所占比例(%)

管理岗位 100 10

专业技术岗位 875 87。5

其中:专任教师岗位 750 75

其他专技岗位 125 12。5

工勤技能岗位 25 2。5

合 计 1000 100。0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2)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7:4。5:1。8(其中正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副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7%)。根据上述比例及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核算,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为324名(其中正高88名,副高为236名),中级394个。

具体职数如下表5:

岗位总量 875(1000×87。5%=875)

职务级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级别比例 10% 27% 45% 18%

级别职数 88 236 394 157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学校应严格设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公开择优,竞聘上岗。

2.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职员数量,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目前我校设厅级正职3名(包括党委书记、院长、正校级督导员各1名);厅级副职7名(其中1名党委副书记、5名副院长、1名纪委书记);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15个,设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教学教辅机构按实际情况设置正副职,享受正副处级干部待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控制标准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试行草案》执行,工勤技能一至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总量占应有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0%左右。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左右。

具体职数如下表6:

岗位总量 25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对应职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所占比例 5% 20% 40% 35%

岗位职数 1 5 10 9

(四)政工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1。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政工职务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单独设置、切块管理。

2。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学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设置为14名,高、中、初级政工职务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4:3。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中,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中,八、九、十5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初级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具体职数如下表7:

岗位总量 14

高级政工师 政工师 初级政工师

级别比例

及职数 30% 40% 30%

4 6 4

职务等级职数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2 2 2 2 2 2 2

八、几个特殊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专职学生辅导员的聘用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并可根据有关文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关于"双肩挑"人员的聘用

1。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双肩挑"岗位设置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学校"双肩挑"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已核定的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和省教育厅对高校"双肩挑"人员从严控制的意见及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置30个"双肩挑"岗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在参与晋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时,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学校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法。

3。对于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学校对"双身份"人员应从严管理,逐步过渡。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可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及程序竞聘相应等级岗位。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时,其进校时与学校所签人才引进协议书应以附件形式一并列入聘用合同。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学习、进修、工作的人员可竞聘相应等级岗位。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留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待遇;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九、附则

本方案自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